(2014)磁民初字第02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02489-1号本院二0一五年八月八日对原告鲁长生诉被告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磁民初字第024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以下数第十行,每天的利息为12.82元(85元×800000元÷365天),28天的利息为12.82元×28天=359.01×4=1436.04元(四倍利息)。补正为:每天的利息为128.2元(5.85%×800000÷365天),28天的利息为128.2元×28天=3589.6元×4=14358.40元(四倍利息)。第五页以下数第二行借款利息461951.1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偿还原告利息624000元-4161951.1元=162048.9元。补正为:借款利息474873.46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偿还原告利息624000元-474873.46元=149126.54元。第六页第一行借款本金637951.1元(80万-162048.9元)补正为借款本金650873.46元(80万-149126.54元)。第七页以下数第三行第一笔借款本金637951.1元,补正为第一笔借款本金650873.46元。审 判 长 朱春生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