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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继根、徐沈园等与何春春、刘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根,徐沈园,吴亚兵,左新计,王志华,仇金华,何春春,刘彬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沈继根,农民。原告徐沈园,农民。原告吴亚兵,农民。原告左新计,农民。原告王志华(又名王小亮),农民。原告仇金华,农民。六原告诉讼代表人为原告吴亚兵。被告何春春。被告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继根、徐沈园、吴亚兵、左新计、王志华、仇金华与被告何春春、刘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沈继根、徐沈园、吴亚兵、左新计、王志华、仇金华补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且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沈继根、徐沈园、吴亚兵、左新计、王志华、仇金华负担。审 判 长  严 洁人民陪审员  庄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