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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应军与西安西汉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应军,西安西汉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何应军。被执行人西安西汉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慧敏,系该公司股东。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应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西汉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以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八项目部的名义,在中国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关角项目部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西汉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八项目部的名义,在中国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关角项目部有工程款1500000元,直接提取至本院在银行设立之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