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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员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