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段某与段荣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段荣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段某。法定代理人杜鹃。(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商美英,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荣锋。原告段某与被告段荣锋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何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卓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