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良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陈良胜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已给付赔偿款(含维权合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良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晓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