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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行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吕继芬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芬,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096号原告吕继芬。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芬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吕继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继芬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