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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阳某某,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被告邓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本次纠纷,且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罗伟宏代理审判员  欧阳帅人民陪审员  费良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慧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