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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格燕与陈灯、詹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格燕,陈灯,詹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陈格燕,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灯,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詹鉴,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陈格燕诉被告陈灯、詹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格燕、被告詹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格燕诉称:被告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向原告购买饲料。原、被告于2012年9月8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饲料款26000元。被告詹鉴辩称:我承认尚欠原告饲料款26000元,但因养鸡亏本没有钱支付给原告。被告陈灯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饲料零售。被告詹鉴与被告陈灯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至2012年间向原告购买饲料。经结算,至2012年9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60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后,应当付清尚欠的货款给原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原告的饲料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陈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灯、詹鉴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26000元给原告陈格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陈灯、詹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