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朱智妍、朱俊新、刘端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朱智妍,朱俊新,刘端兰,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份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99号原告:刘玉梅,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郊乡。原告:朱智妍,女,200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朱寨镇。法定代理人:刘玉梅(系朱智妍母亲),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郊乡。原告:朱俊新,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朱寨镇。原告:刘端兰,女,l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子方,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阜涡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份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南段1号。负责人:景继军,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中山中路。负责人:韦民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朱智妍、朱俊新、刘端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运城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桂林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朱智妍、朱俊新、刘端兰以被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对被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朱智妍、朱俊新、刘端兰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京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