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高庄镇郭寨村西郭寨东组0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