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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高庄镇郭寨村西郭寨东组0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