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根娜与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娜,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王根娜。委托代理人:滚海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娜诉被告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2元(缓交),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王根娜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