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国慎与梁集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慎,梁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慎。被执行人梁集林。本院在执行吴国慎申请执行梁集林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案的房屋被另案起诉,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4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