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学冰与张伟昌、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李学冰,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张伟昌,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高明贵,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李学冰诉被告张伟昌、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伟昌、高明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冰撤回对被告张伟昌、高明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520.00元,由原告李学冰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审 判 员 于 丹人民陪审员 赵一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