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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黄彬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黄彬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负责人:唐立明,行长。被告:黄彬贤,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教师,住梅河口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黄彬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