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星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金中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厦门星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凯瑞、黄秀文,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中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尚任,总经理。原告厦门星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中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于被告起诉。审判员芦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许晔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