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亚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李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禄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男。委托代理人马俊青,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李亚男各项损失共计119000元。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承担2870元,由被上诉人李亚男承担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