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与聂照昆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聂照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法定代表人:李德才,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英,职工。被告:聂照昆,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聂照昆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沂南县利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