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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髙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髙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法定代表人:陈凤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髙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汪华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髙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