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海龙与北京聚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9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龙诉被告北京聚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肖海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