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宝荣诉齐粉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张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慕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