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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真诉被告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林永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李真。委托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南二段96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2452-1。法定代表人陈平方,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林永红。委托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诉被告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林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真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