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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牟宣叶、李伟军与童纯锋、牟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叶,李伟军,童纯锋,牟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牟宣叶。原告:李伟军。被告:童纯锋。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美丽。原告牟宣叶、李伟军为与被告童纯锋、牟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宣叶、李伟军于同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宣叶、李伟军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宣叶、李伟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牟宣叶、李伟军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