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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凤兰、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兰,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10-2号申请人:刘凤兰,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琪。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原县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储向前。被申请人: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异议人: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四新。申请人刘凤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相关联的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湖商村镇银行账户80×××87的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10-1号民事裁定书,对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湖商村镇银行账户80×××87的账户资金32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系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为黄四新,其股东是黄四新、储晓慧、张云、黄胜利,与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无任何关联性,未构成任何混同,而(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在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账户80×××87人民币32000元明显错误。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岳西县振岳运通商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湖商村镇银行账户80×××87人民币3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