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济南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中路中段环保科技园E座南楼603号。法定代表人邱红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恩菁,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法定代表人卢伟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