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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军成与吴永成、赵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军成,吴永成,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50号申请人于军成,居民。被申请人吴永成,木工。被申请人赵莉,居民。申请人于军成因与被申请吴永成、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永成、赵莉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徐路1号1-3层房屋(产权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申请人于军成、案外人周青云自愿以其位于涟水县涟城镇观澜路西侧房屋提供担保(产权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军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永成、赵莉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徐路1号1-3层房屋(产权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于军成、案外人周青云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观澜路58号房屋(产权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