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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雷与黄宣永、应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黄宣永,应加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21号原告:杨雷。委托代理人:叶亚会、黄正周。被告:黄宣永。被告:应加标。原告杨雷与被告黄宣永、应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正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宣永、应加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雷起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黄宣永因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黄宣永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被告应加标为其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归还。原告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宣永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应加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为利息损失。被告黄宣永、应加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宣永向原告杨雷借款30000元,被告黄宣永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应加标在借款借据担保人栏签字。借条原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3月2日”,后期限部分涂改为“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宣永向原告杨雷借款,并由被告应加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有被告黄宣永、应加标签名的借款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黄宣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条原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3月2日”,后期限部分涂改为“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还款时间何时涂改以及被告对涂改行为表示同意的相关事实,也未申请就涂改后的时间与借款协议书中其他书写内容形成时间顺序申请鉴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俩被告而言,本案借款的还款期限应为2014年3月2日。本案借款未书面约定保证期限,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的保证期间未约定,被告应加标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被告应加标的保证责任于2014年9月已届满,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应加标承担保证责任,应加标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黄宣永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宣永、应加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宣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雷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90元,由被告黄宣永、应加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包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