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龚明学申请执行四川省水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龚明学。被执行人四川省水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曦,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龚明学申请执行四川省水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8619元,执行费1230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水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账户上余额为零。经本院调查,四川省水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明学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0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四川省水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