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石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