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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岑珊芬与岑珊芬、陈义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岑珊芬,陈义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赖法彬。委托代理人:葛晓程。被告:岑珊芬。被告:陈义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岑珊芬、陈义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珊芬、陈义法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