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旻微、钱良波等与嵊州市向日葵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旻微,钱良波,陈旭东,王建英,嵊州市向日葵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6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旻微。申请执行人:钱良波。申请执行人:陈旭东。申请执行人:王建英。被执行人:嵊州市向日葵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再龙。申请执行人张旻微、钱良波、陈旭东、王建英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向日葵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嵊劳人仲裁字(2015)第23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嵊州市向日葵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