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树军与朝阳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安二分公司、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军,朝阳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安二分公司,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树军,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史国强,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朝阳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安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劲,职务总经理。被告: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永,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军诉被告朝阳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安二分公司、朝阳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于秋生审判员 孙志峰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洪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