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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秋爽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系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里一公司安松分公司绿泽苑小区副站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害人王某乙因其住房欠缴供暖费产生大量滞纳金,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询问王某甲能否帮助只补交供暖费、减免滞纳金。王某甲通过他人得知办不了此事后,隐瞒事实真相,对王某乙谎称能办成此事,但需要拿人情费2000元,王某乙信以为真,于同年7月28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安隆街支行将应补交的供暖费人民币5721及人情费人民币2000元汇至王某甲银行账户内,王某甲于同日将该款取出挥霍。后王某乙向王某甲多次索要无果,于2015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甲于同年4月29日通过其母亲退还给王某乙人民币77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王某甲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汇款凭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单、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松分公司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还了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