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李萍与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李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194号原告于李萍,女,1955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原,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90号。法定代表人扶明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局长。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法定代表人尚福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李萍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李萍以与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李萍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李萍负担。审 判 长 仲 新 建代理审判员 熊 文 超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