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胭樱与兰小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胭樱,兰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黄胭樱。委托代理人李林峰,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小丽,。合山市蓝天文化传播交流发展中心,住所地广西合山市教育路新华书店*楼。负责人兰小丽,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莫宣文,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黄胭樱与被执行人合山市蓝天文化传播交流发展中心、兰小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山市蓝天文化传播交流发展中心、兰小丽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胭樱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小丽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本案案件款已经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代理审判员 覃桂茶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起回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