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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台州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章巧明。委托代理人:朱娇霞、胡再再。实习律师。被告: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被告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依法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台州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