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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振友,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振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