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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翟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校场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高居祥被执行人: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彬被执行人:杨兴彬,男。被执行人:翟爱芹,女。申请执行人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翟爱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孔圣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翟爱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程相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