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学锋与王天荣、夏桂兰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锋,王天荣,夏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王学锋,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荣,男,住柘城县。被告夏桂兰,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锋诉被告王天荣、夏桂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锋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纠纷由安平镇政府确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