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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学锋与王天荣、夏桂兰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锋,王天荣,夏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王学锋,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荣,男,住柘城县。被告夏桂兰,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锋诉被告王天荣、夏桂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锋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纠纷由安平镇政府确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