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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金霞与高小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297-4号申请执行人史金霞。被执行人高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小荣已与申请执行人史金霞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小荣工资收入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小荣的工资收入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磊审判员 张 伐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