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锋、陈健辉与陈健辉、陈志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陈健辉,陈志坚,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8号原告:王锋,经商。委托代理人:蒋唐军。委托代理人:周耀民。被告:陈健辉。被告:陈志坚,经商。被告:陈建军,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与被告陈健辉、陈志坚、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王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