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其昌与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景源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昌,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景源工贸有限公司,玉源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李其昌,男,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程永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景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玉源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昌诉被告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景源工贸有限公司、玉源瓷业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其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锴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标题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领导批示庭长年月日案号(2015)峰民初字第1062号院长年月日拟稿人校对人共印份数原告李其昌,男,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通安街1号21号楼3单元2号。委托代理人程永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景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玉源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昌诉被告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景源工贸有限公司、玉源瓷业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其昌负担。代理审判员邱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汪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