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盛鹏飞、王浩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盛鹏飞,王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纺织路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与心怡路交汇处西南角正岩铂兹中心15楼。被告盛鹏飞,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浩,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盛鹏飞、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