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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法定代表人王晓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国明宇,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永安镇。法定代表人蔡开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盛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8元,减半收取316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