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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杰与刘世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刘世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33号原告:孙杰被告:刘世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孙杰诉被告刘世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原告承担195.00元,退回原告195.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