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魏庆洪与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洪,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399号原告:魏庆洪,男,汉族。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洪诉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庆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庆洪承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