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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彭山县某某工艺玻璃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被执行人彭山县某某工艺玻璃厂。负责人王某某,厂长。申请人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山县某某工艺玻璃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