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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吴允、黄青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吴允,黄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吴允,男,汉族,1969年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青松,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666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