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与李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院1号楼。负责人张国英,行长。被执行人李娟,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先鸣伟业茶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先鸣伟业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文利,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京,董事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诉被告李娟、北京先鸣伟业茶叶有限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05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要求被执行人李娟给付人民币4618117.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北京先鸣伟业茶叶有限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及其持有的北京凯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龙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桥典当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因涉及刑事案件均已被查封、冻结,并经(2013)一中刑初字第357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处理。该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娟、北京先鸣伟业茶叶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1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