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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刁勇与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勇,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29号原告刁勇,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大田口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9919-1。法定代表人王山三,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琴,女,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勇与被告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刁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刁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